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各院、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考核工作,是指对院、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中层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客观公正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
第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班子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廉政建设等情况。
2、领导改革、发展的能力
包括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等。
3、工作实绩
在抓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和维护稳定、凝聚人心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抓学科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等。
对部门领导班子,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方面所取得的工作实绩,以及为学校基层单位、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的情况等。
第六条 中层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1、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2、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
3、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的情况;
4、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已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1、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3、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1、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2、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3、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取得的绩效等。
(五) 廉政建设
1、廉洁自律,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七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1、准备并完成个人工作总结;
2、在本单位(机关人数少的部门在考核小组或机关分组)述职;
3、单位全员民主测评(机关人数少的部门在考核小组或机关分组测评);
4、中层干部互评、校级领导对中层干部测评;
5、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
6、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7、反馈。
第九条 考核准备
1、拟定考核方案;
2、组成考核组;
3、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4、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
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表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主测评表分别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商定。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组织部经综合分析,提出建议意见,报校党委决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组织部提出申诉。组织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复核并向申诉人反馈意见。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任免、职务升降、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党委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也可视具体情况,调整其领导职务或降级任用。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中层干部被免去现职后,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中层干部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五章 考核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由党委组织部组建并派出,对党委组织部负责。
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2、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3、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4、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4、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6、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7、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8、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